(2013)皋搬民初字第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缪凤英、周建红、周建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凤英,周建红,周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500号原告缪凤英。原告周建红。原告周建华。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大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99号。负责人丁远祥。原告缪凤英、周建红、周建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凤英、周建红、周建华于2013年7月10日以“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已由洪全赔偿”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凤英、周建红、周建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缪凤英、周建红、周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