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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二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欧阳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二初字第00111号原告:欧阳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周丰收,系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静,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长光,系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军以提供的证据不全,需补充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0元,由原告欧阳军负担。审判员  桂蓉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安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