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周爱萍与朱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萍,朱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83号原告周爱萍。被告朱天勇。原告周爱萍诉被告朱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爱萍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爱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端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