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其宏与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其宏,郑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黄其宏,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郑为,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其宏诉被告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其宏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其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被告郑为自愿负担。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