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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其宏与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其宏,郑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黄其宏,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郑为,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其宏诉被告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其宏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其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被告郑为自愿负担。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