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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周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周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小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某某县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2013)横民初字第00161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87408.28元。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因被执行人周某某与某某公司、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故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0日收到案款187408.28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