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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张学武受贿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蒙刑初字第00244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武,男,汉族,1953年4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416221953********,高中文化,2005年8月至2009年7月,任城关镇刘桥社区党支部书记,2009年8月,任刘桥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住蒙城县城关镇望月社区三里张2号。2013年1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3)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武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明,被告人张学武在任蒙城县城关镇刘桥社区书记、主任期间,对辖区内“两违”负有巡查、报告、制止以及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的职责。2008年7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张学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辖区违章建房居民财物共计50000余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8年10月份,蒙城县刘桥社区三里郑西区居民郑长民违章建房找张学武帮忙,让其和城建监察大队的人说情,把违章房子建起来,并送给张学武2000元现金,被其收下,经张学武和城建监察大队的有关人员说情,在其帮助下,郑长民的违章房屋建成。二、2010年3月,刘桥社区三里郑西区居民胡凯违章建房找张学武帮忙,让其和城建监察大队的人说情,把违章房子建起来,并送给张学武3000元现金,张学武收下后从中给城建监察大队的有关人员1000元,自己留2000元。经监察��队有关人员和张学武帮忙,胡凯的违章房屋建成。三、2011年的8月份,刘桥社区三里郑居民王金德违章建房找张学武帮忙,让其和城建监察大队的人说情,把违章房子建起来,并送给张学武4000元现金,张学武收下后从中给城建监察大队的有关人员2000元,自己留2000元。经监察大队有关人员和张学武帮忙,王金德的违章房屋建成。四、2011年3月,刘桥社区二里张居民组长张超仁为本社区居民蔡向阳违章建房找张学武帮忙,让其和城建监察大队的人说情,把违章房子建起来,张超仁先后两次共送给张学武6000元现金,张学武收下后从中给城建监察大队有关人员3000元,自己留3000元。经监察大队有关人员及张学武帮忙,蔡向阳的违章房屋建成。2012年9月份,张学武退给蔡向阳亲戚徐洪军6000元现金。五、2008年7月,刘桥社区二里张居民组长张超仁为三义镇建筑承包商徐金光在二里张违章建房找张学武帮忙,让其和城建监察大队的人说情,把违章房子建起来,并送给张学武10000元现金,被其收下,张学武花费2000元在007面馆请有关人员吃饭,余8000元被张学武占为己有。经张学武和城建监察大队的有关人员说情,徐金光的违章房屋建成。六、2011年7月,刘桥社区三里郑西区居民宋军违章建房找张学武帮忙,让其和城建监察大队的人说情,把违章房子建起来,并先后两次共送给张学武8000元现金,张学武收下后从中给城建监察大队有关人员花费5000元,自己留3000元。经监察大队有关人员及张学武帮忙,宋军的违章房屋建成。2012年11月,张学武在办公室将8000元退给了宋军。七、2011年11月份,刘桥社区三里郑东区居民刘丙柱违章建房找张学武帮忙,让其和城建监察大队的人说情,把违章房子建起来��送给张学武10000元现金,被其收下。经张学武和城建监察大队有关人员说情,刘丙柱的违章房屋建成。2012年11月份,张学武将10000元现金退给了刘丙柱。八、2011年11月份,三里郑西队居民组长吴祥林为其亲戚吴祥金违章建房找张学武帮忙,让其和城建监察大队的人说情,把违章房子建起来,并送给张学武10000元现金,被其收下。张学武为监察大队有关人员花费4500元,自己留5500元。在城建监察大队有关人员说情及张学武的帮助下,吴祥金的违章房屋建成。2012年11月中下旬的一天,张学武退给吴祥林10000元。九、2012年8月份,三里郑西队居民组长吴祥林为本社区居民王西军违章建房找张学武帮忙,让其和城建监察大队的人说情,把违章房子建起来,并送给张学武10000元,被其收下。张学武为监察大队有关人员花费3000元,自己留7000元。经张学武和城建���察大队的有关人员说情,王西军的违章房屋建成。2012年11月份,张学武退给吴祥林7000元。十、2010年8月份,三里郑东队居民郑广夫违章建房找张学武帮忙,让其和城建监察大队的人说情,把违章房子建起来,送给张学武4000元现金,被其收下。经张学武和城建监察大队的有关人员的说情,郑广夫的违章房屋建成。十一、2010年3月,刘桥社区一里葛居民张朝建为了让张学武帮忙办理房屋维修加固证,送给张学武3000元华联超市购物卡,被其收下。十二、2012年2月份,刘桥社区二里张居民张春仁为朋友赵文山违章建房找张学武帮忙,让其和城建监察大队的人说情,把违章房子建起来,送给张学武1000元华联超市购物卡,被其收下。十三、2012年7月份,张春仁为其亲家吕思亮拉院墙找张学武帮忙,送给张学武2000元华联超市购物卡,被��收下。另查明,被告人张学武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并交待违纪、违法问题,且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翠芳、胡凯等人证言,视听资料,任职证明,自首及退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武在担任社区书记、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000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学武受贿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学武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在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张学武犯罪���具体情节、性质及悔罪态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学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李辉江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