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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祖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984号原告祖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一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