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祖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984号原告祖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一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