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谢╳╳与被执行人谢╳甲、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X甲,梁XX,林XX,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谢X甲,男,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委XX路**号。申请执行人梁XX,女,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委XX路**号。委托代理人吴桂石(系谢X甲、梁XX的共同委托人),男,海城区驿马镇法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XX,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委XX路**号。系谢XX的母亲及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谢XX,女,200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委XX路**号。申请执行人谢X甲、梁XX与被执行人林XX、谢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X甲、梁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位于XX市XX区XX社会主义新农村回建X区X苑XX型XX号)回建宅基地,用地面积60.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由谢X甲、梁XX继承谢X乙遗产的份额10.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折价款为人民币55883.5元及谢X乙的遗产人民币3500元共计人民币59383.5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谢X甲、梁XX与被执行人林XX、谢XX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将位于XX市XX区XX社会主义新农村回建X区X苑XX型XX号)回建宅基地,用地面积60.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由谢X甲、梁XX继承谢X乙遗产的份额10.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折价款为人民币55883.5元及谢X乙的遗产人民币3500元共计人民币59383.5元,其中林XX、谢XX已垫付诉讼费及评估费人民币5347元,现总计支付给谢X甲、梁XX人民币54036.5元,已一次性支付给谢X甲、梁XX。本案执行费710元由被执行人林XX、谢XX负担。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银民初字第161号及(2012)北民一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08号案已执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运本法律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十一)项的规定: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