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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村民委员会与闫旺前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村民委员会,闫旺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法定代表人王龙年,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闫旺前,男,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村民委员会与闫旺前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旺前向申请执行人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76453元,申请执行人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村民委员会收到了上述执行款76453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明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