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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法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范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慈周寨乡,农民。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满村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某某在本院辖区中国农业银行靖边县支行城关分理处有存款,长垣县人民法院将此案委托我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