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黄桂友与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麦寿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友,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麦寿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649号原告:黄桂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敦好镇喜龙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刘杰,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慧绮,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肖汝朋。被告:麦寿鸿,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立佳,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友诉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麦寿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91元,减半收取3245.5元,由原告黄桂友负担。审 判 长  曾东明代理审判员  陈靖宇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冰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