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广业控股有限公司与张正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业控股有限公司,张正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1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业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先根。委托代理人:应宏伟、尤德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云。委托代理人:刘珺。上诉人广业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正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业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广业控股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5元(广业控股有限公司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退诉讼费人民币5元)。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宇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王宓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