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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袁某1等与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袁某1;赵某某;杜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郑某某,女,1994年8月4日生,汉族,住邹城市。原告袁某1,男,201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袁某2,男,199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杜某,男,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法定代表人邓凤龙,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敬道,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委托代理人姚焕树,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袁某1诉被告赵某某、杜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郑某某、袁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某、袁某1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前保全费170元,共计320元,由原告郑某某、袁某1负担。审 判 长  孟 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俊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