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尖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虎、周晓风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淑俊,杨虎,周晓风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调 解 书(2013)尖刑初字第104号自诉人程淑俊,无业。诉讼代理人张根柱,太原同苑公司职工。被告人杨虎,待业。辩护人尉建芳,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晓风,无业。自诉人程淑俊控诉被告人杨虎、周晓风重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查明,2009年12月2日,自诉人程淑俊与被告人杨虎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11日生育一子。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虎又与被告人周晓风登记结婚,在我院受理本案后,两人于2013年3月21日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异议。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愿意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杨虎自愿向自诉人程淑俊赔偿50000元整人民币(此款为程淑俊诉杨虎与周晓风重婚一案的赔偿款)。协议签订之日支付程淑俊40000元整,剩余1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二、自诉人程淑俊不再追究被告人杨虎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三、自诉人程淑俊不再追究被告人周晓风任何相关法律责任。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贾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