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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初字第00416号原告代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邹某某,女,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显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