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邹曼曼与陈甲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曼曼,陈甲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邹曼曼,女,,现住博白县。被告陈甲新,女,生,现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邹曼曼诉陈甲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曼曼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曼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曼曼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锦生��二○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邱文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