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程大喜与毕研方、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大喜,毕研方,刘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518号原告:程大喜,居民。委托代理人:成千军,居民。(特别授权人)被告:毕研方,农民。被告:刘玉霞,农民。原告程大喜诉被告毕研方、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人成千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毕研方、刘玉霞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大喜诉称,1995年,二被告借原告现金购置房产,在2012年清算后,二被告还欠原告现金12万元,并于2012年9月7日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5分。后经催要,二被告至今仍未归还,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2年9月7日借原告现金12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分,二被告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后经催要,二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二被告为原告书写的借条一份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借原告现金12万元是事实,因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有权利要求二被告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2年9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止)。二、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付款时应増付170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审 判 员 袁雪峰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