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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字第17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修,灵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何建修,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人,住广西灵川县灵川镇甘棠村委上窑村***号。被执行人:灵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住所地:灵川县灵川路**号。法定代表人:廖谋彦,局长。委托代理人:苏锡华,灵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建修与被执行人灵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的(2011)灵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518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先后履行了116000元,尚欠本金7682.3元及利息,2013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7682.3元及案件受理费1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放弃所有利息。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8日全部履行完毕所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7682.3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1年6月23日作出的(2011)灵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盘金塶审判员  黎爱志审判员  吕桂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艳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