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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城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田书文与崔志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书文,崔志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38号原告田书文,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志蕊,女,1970年7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书文与被告崔志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与我恋爱期间从我处借款20000元用于买房。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此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还款,因为钱已经花了。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2月1日借原告款2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此有被告所写借款条及双方相互印证的陈述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20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款的请求,其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对此应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崔志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田书文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邵希军人民陪审员  王留栓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温雷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