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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东阳市瑞金制衣厂与虞凤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瑞金制衣厂,虞凤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96号原告东阳市瑞金制衣厂。法定代表人范金满。委托代理人范晓。被告虞凤花,原告东阳市瑞金制衣厂诉被告虞凤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阳市瑞金制衣厂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瑞金制衣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东阳市瑞金制衣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端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