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东阳市瑞金制衣厂与虞凤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瑞金制衣厂,虞凤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96号原告东阳市瑞金制衣厂。法定代表人范金满。委托代理人范晓。被告虞凤花,原告东阳市瑞金制衣厂诉被告虞凤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阳市瑞金制衣厂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瑞金制衣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东阳市瑞金制衣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端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