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苏明水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王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水,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王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228-1号原告苏明水,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王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水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王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明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15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连成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史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