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龙游县丰顺设备安装队与浙江金文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丰顺设备安装队,浙江金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255号原告:龙游县丰顺设备安装队。诉讼代表人:曾伟平。委托代理人:陈德荣。被告:浙江金文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贞。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丰顺设备安装队与被告浙江金文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县丰顺设备安装队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预交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柏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