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萧民一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阚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1786号原告:阚某某,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张广连,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万某某,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阚某某承担。审判员 陆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