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萧民一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阚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1786号原告:阚某某,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张广连,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万某某,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阚某某承担。审判员  陆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