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9-12-10
案件名称
于国辉与王小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国辉;王小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于国辉,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小丽,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于国辉诉被告王小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