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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毕可丽与被告陈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可丽,陈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商初字第60号原告毕可丽,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吕金民,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莉,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谢玉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可丽与被告陈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可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齐教元代理审判员  舒浩浩代理审判员  尹庆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