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毕可丽与被告陈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可丽,陈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商初字第60号原告毕可丽,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吕金民,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莉,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谢玉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可丽与被告陈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可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齐教元代理审判员 舒浩浩代理审判员 尹庆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