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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胡某与邓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垦民初字第416号原告:胡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邓某,女,蒙古族,农民。原告胡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无婚生子女。2010年12月份,被告携带三个非婚生子女离开原告处,至今无音信,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邓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农历)10月份举行婚礼。被告邓某系再婚,原、被告双方均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银行存款。另查明:2010年12月份,被告邓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2份、垦利县胜坨镇坨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1个月时间,相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一般。被告在2010年12月份离家出走,有垦利县胜坨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因被告离家出走达2年半的时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部分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邓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会东审 判 员  孙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兴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