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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87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辛集市。被告谢某,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冀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芳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