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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东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雅茹与陈玉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茹,陈玉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包东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李雅茹,女,48岁,汉族。被告陈玉胜,男,53岁,汉族。原告李雅茹诉被告陈玉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郑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雅茹、被告陈玉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2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第二项规定:“将我们夫妻名下共同所有房产昆区丽日花园x栋x号归我(原告李雅茹)所有”。由于当时房产在银行按揭贷款,所以当时没有经济能力过户,至今房产仍在被告名下,银行贷款一直由原告还。今年从一月份开始,原告与被告多次联系,要求其与原告共同到房管局将房产过户在原告名下,但被告就是以种种借口不愿配合过户,并说离婚手续办了,但房子不能过户在原告名下。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事情是对的,原告的同学刘文施工,通过我介绍跟我朋友借了一笔钱,我做的担保,现在这个刘文找不到了,因为放钱的人跟我是生意上的朋友,现在放钱的人找我,我也没有给对方还钱,现在生意上也因此受了连累。原告找我过户,我就说让她等等,先把人找到再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2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的第二条约定:“婚后有住房:地址:昆区丽日花园x栋x号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双方未就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玉胜履行离婚协议第二项,将昆区丽日花园x栋x号的房产过户在其名下。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玉胜抗辩理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玉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李雅茹办理位于包头市昆区丽日花园x栋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诉讼费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的二年,逾期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审判员  郑建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佳静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资源禀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