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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申请执行广西梧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广西梧州X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黄XX,男,汉族,住福建省XXX。被执行人广西梧州XXX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XXX。法定代表人许XX,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XX依据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仲案(2013)0161号裁决书,于2013年5月27日申请执行广西梧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896.55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梧州XX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自觉存入人民币13896.55元执行款到本院,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将该款项退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已自觉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仲案(2013)016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邝馨华审判员  李祖遥审判员  钟健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石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