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梁志海与曹国仲、曹福来、沈晓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海,曹国仲,曹福来,沈晓芳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梁志海,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曹国仲,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曹福来,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沈晓芳,女,27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海诉被告曹国仲、曹福来、沈晓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原告梁志海负担。审判员 张志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