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稷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鸿昌农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诉被告山西蜜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林公司)、薛梦林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鸿昌农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蜜林食品有限公司,薛梦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商初字第18号原告山西鸿昌农工贸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南关108国道南。法定代表人黄俊发,职务董事长。被告山西蜜林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太阳乡坞堆村。法定代表人薛梦林,董事长。被告薛梦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鸿昌农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诉被告山西蜜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林公司)、薛梦林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鸿昌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2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其中包括1、登记在被告蜜林公司名下的晋MV8888奥迪轿车及蜜林公司位于坞堆村的厂房、场地;2、被告薛梦林所有的位于电业局家属院的门面房、单元楼及位于坞堆村的房院)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鸿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蜜林公司、薛梦林价值260万元的不动产予以查封、动产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和玉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彧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