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徐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姚金凤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姚金凤,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负责人:康余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凤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9元,减半收取934.5元,由原告姚金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盛耀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