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守忠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守忠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终字第206号原公诉机关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守忠,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沁县定昌镇西良基村人,现住沁县定昌镇阁底巷**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县看守所。辩护人郝晋,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沁县人民法院审理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守忠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2)沁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郭守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郭守忠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后,原审被告人郭守忠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沁县人民法院(2012)沁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丽萍代理审判员 韩海林代理审判员 范 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妍发还提纲沁县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守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你院作出判决后,郭守忠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现发回你院重新审理,望重审时注意解决以下问题:一、原审判决认定郭守忠将30万元征地补偿款中的180100元非法占为己有,余额119900元用于公务开支。同时认定郭守忠自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为公务开支225430元,对此,请查证该笔119900元的款项是否包含在225430元的款项当中。二、原审未依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量刑。三、原审判决认定郭守忠非法占有的款项为180100元,并对郭守忠因公务开支的119900元予以核减,但是在原审判决书第三十三页第四行却表述为“……郭守忠对转入其卡内的30万元存在隐匿并试图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由此,造成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论证部分表述不一致,望重审时予以纠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