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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丙。被执行人李某丁。被执行人李某戊。李某甲诉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产权证号:03××16)过户至李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