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何世霞与李正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霞,李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08号申请执行人何世霞,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98号1栋1-401号。被执行人李正兵,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车城南路183号。本院在执行何世霞申请执行李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世霞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正兵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茅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