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执恢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沙河市册井乡全呼村村民委员会与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河市册井乡全呼村村民委员会,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沙执恢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册井乡全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沙河市册井乡全呼村。法定代表人崔伟国,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法定代表人尹献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册井乡全呼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邢民二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打井设备若干(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杰执行员 李群英执行员 苏五的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