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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曾志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7月10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7月10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7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30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曾志福,男,土家族,1981年7月1日,住博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18号双子星大厦A座21-23楼。法定代表人:郭伟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志福诉被告邓燕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志福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先予执行支付原告医疗费、生活费共计100000元。本院认为,2013年3月22日18时10分,被告邓燕辉驾驶粤L×××××号小轿车横出马路时与曾志福驾驶的摩托车搭乘黄锦洪直行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毁及曾志福、黄锦洪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燕辉负事故全部责任,曾志福不负事故责任。事后,曾志福被送往博罗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现已花费医疗费42000元,欠费41500元,后续治疗费预计50000元,原告现仍在住院治疗中。粤L×××××号小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300000元(不计免赔)。据此,为了不影响对原告的治疗,原告现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先于支付原告医疗费、生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100000元数额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性120000元范围内先行支付原告曾志福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赖瑜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