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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张应支行与臧义献、刘学英、臧涛远、臧义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张应支行,臧义献,刘学英,臧涛远,臧义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54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张应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李博文,行长。被告臧义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学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臧涛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臧义学,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张应支行与被告臧义献、刘学英、臧涛远、臧义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诉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张应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亚欣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康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