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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破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斌、曹学芹等与芜湖邦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斌,曹学芹,唐月波,晋入清,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樊道华,祝世义,许勇,芜湖邦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破字第0001号申请人:黄斌,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曹学芹,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唐月波,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晋入清,男,194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人: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高来林,总经理。申请人:樊道华,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申请人:祝世义,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许勇,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芜湖邦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帮兴,总经理。申请人黄斌、曹学芹、唐月波、晋入清、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樊道华、祝世义、许勇因被申请人芜湖邦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本院经审查认为:八名申请人申请标的计7421万元,但被申请人作为借款人的只有二次计750万元,其余均与其他单位作为共同担保人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虽然上述债务属到期债务,但作为被申请人应承担什么担保责任并且已是资不抵债,从目前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尚嫌不足,且目前本院无法通知到债务人即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黄斌、曹学芹、唐月波、晋入清、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樊道华、祝世义、许勇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芜湖邦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先东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李巧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婵婵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