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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一劲与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劲,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芝行初字第53号原告刘一劲,大展烧烤业主。被告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裕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福,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劲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一劲负担。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姜义斌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芮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