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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如贺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如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川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如贺,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7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如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如贺及指定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03时许,被告人杜如贺驾驶X轿车(车主系被告人杜如贺的亲戚孔X)自西向东行驶至宁洛高速488KM+700M(南半幅)时,撞击在皖X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后又与高速公路设施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杜如贺受伤,部分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杜如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周口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认定杜如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如贺的父亲与X比亚迪轿车的车主孔X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如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利、刘萍的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杜如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X比亚迪轿车信息查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周口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图片,高速入口车辆图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协议书、调查笔录;鉴定结论: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周卫检2013WT1234检测报告单,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周)公(刑技)鉴(痕检)字(2013)035号车辆痕迹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如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安全法,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如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民事部分与X比亚迪轿车的车主孔X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量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理由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如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3年8月2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晓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王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