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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祁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祁某某,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村民。祁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共同财产宅基前面所建的三间两层楼房,一层北边两间归祁某某使用,南边一间及二层三间归朱某某使用。该案在执行中,朱某某已按判决将一层北边两间房屋交付祁某某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执字第0020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舒明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