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鲁伟良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伟良,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鲁伟良。委托代理人:邢炜军、陈珊珊。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伟良诉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以双方寻求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寻求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伟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1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