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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3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樊新林与韩跟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新林,韩跟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030号原告樊新林。委托代理人高德洋、李栋,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跟平。委托代理人刘彦林、张晓丽,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新林诉被告韩跟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新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