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永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军。1990年6月14日因盗窃被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2年12月12日解除劳动教养。1994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01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1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王永军翻窗进入德清县雷甸镇杨墩村枇杷园酒家,窃得失主宋荣坤的卷烟中华(软)8包、中华(硬)7包、阳光利群(软)9包、长嘴利群(硬)7包、中华(软)2条、中华(硬)7条、阳光利群(软)10条、长嘴利群(硬)12条、长嘴利群(软)3条、老版利群6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1233元。2、2012年12月4日晚,被告人王永军开门进入德清县雷甸镇集镇姚家埭3号失主卢加剑家,窃得天时达手机1部(无法鉴定),现金人民币300元。3、2013年1月19日晚,被告人王永军翻窗进入德清县雷甸杨墩村张家埭28号失主倪美华家,窃得手表2块、银手镯1只、黄金项链1条(均无法鉴定)、卷烟阳光利群(软)4条、阳光利群(硬)3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4、2013年3月15日晚,被告人王永军结伙他人,采用插片开锁等方式进入德清县洛舍镇粮管所宿舍401室失主叶希敬家,窃得山寨版苹果手机1部、西柏A530型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607元。后采用踢门等方式进入德清县洛舍镇粮管所宿舍202室失主李红霞家,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手机2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5、2010年12月1日晚,被告人王永军撬窗进入德清县雷甸镇杨墩村陈家湾28号失主陈建伟家,窃得人参1支(无法鉴定)。6、2013年1月12日晚,被告人王永军开门进入德清县雷甸镇集镇粮食管理所宿舍102室失主陈香荣家,窃得紫铜纪念币2块、玉手镯1只、珍珠项链1条(均无法鉴定)。综上,被告人王永军单独或结伙盗窃作案6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74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永军已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退赃申请书、扣押、发还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失主宋荣坤、卢加剑、倪美华、叶希敬、李红霞、陈建伟、陈香荣的陈述、证人沈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军单独或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永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永军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已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军据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予以采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