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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7)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957号原告陈某,馆陶县永济���16号。被告么某,馆陶县政府街老木器厂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陈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