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7)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957号原告陈某,馆陶县永济���16号。被告么某,馆陶县政府街老木器厂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陈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