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罗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廖吉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吉祥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罗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吉祥。辩护人袁绍忠。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字(20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吉祥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吉祥及其辩护人袁绍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3日凌晨,莫先勇、兰彩情(另案处理)开车窜到本县龙岸镇龙岸文化站,将文化站内的10台电脑显示器和主机盗走,同日被告人廖吉祥在宜州市刘三姐乡三合社区砖厂附近的空地,以每台电脑1000元的低价和莫先勇、兰彩情收购盗得的5台联想电脑。同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莫先勇、兰彩情驱车窜到本县乔善乡卫生院,将卫生院办公室内的5台电脑盗走,同日被告人廖吉祥在宜州市刘三姐乡三合社区砖厂附近的空地,再次以每台10**元的低价和莫先勇、兰彩情收购盗得的2台联想电脑和3台惠普电脑。后被告人廖吉祥先后于2012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在宜州市将电脑转卖给他人,其中将两台电脑(联想牌和惠普牌各1台)和1台惠普牌电脑显示器让廖某虹帮忙转卖,后廖某虹将1台联想牌电脑以1500元价格转卖给何某任,廖某虹获赃款400元,被告人廖吉祥获赃款1100元,另1台惠普电脑和1台显示器存放于廖某虹的电脑店内;将1台惠普电脑以1200元的价格转卖给银某国;将1台惠普主机以900元的价格转卖给覃某良;将1台联想电脑主机以1100元的价格转卖给卢某宜;将1台联想电脑以2800元的价格转卖给阮某仪;将1台联想电脑以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阮某;将1台联想电脑以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将1台联想电脑以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韦某;将1台联想电脑以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刘某达;将1台联想电脑显示器与唐某斌交换显示器。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总价值为25965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价格鉴定书、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吉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廖吉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吉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廖吉祥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廖吉祥的认罪态度好;系偶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廖吉祥单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日凌晨,莫先勇、兰彩情(另案处理)驱车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将该站内的10套电脑盗走;同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莫先勇、兰彩情驱车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中心卫生院,将该院办公室内的5套电脑盗走。在这两次莫先勇、兰彩情共同盗窃的当日,被告人廖吉祥在宜州市刘三姐乡三合社区砖厂附近的空地,先后与莫先勇、兰彩情以每套电脑人民币1300元的低价收购二人盗得的电脑5套,以每套电脑人民币1000元的低价收购二人盗得的电脑5套。后被告人廖吉祥先后于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宜州市将电脑转卖给他人,其中将2套电脑和1台电脑显示器让廖某虹帮忙转卖,后廖某虹将1套电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何某任,被告人廖吉祥获赃款人民币1100元,另1套电脑和1台电脑显示器存放在廖某虹的电脑店内;将1套电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转卖给银某国;将1台电脑主机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转卖给覃某良;将1台电脑主机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转卖给卢某宜;将1套电脑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转卖给阮某仪;将1套电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阮某;将1套电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将1套电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韦某;将1套电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刘某达;将1台电脑显示器与唐某斌交换1台电脑显示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以上10套电脑予以扣押,并发还失主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文化广播电视站、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中心卫生院。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廖吉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电脑总价值为人民币2596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廖吉祥购买他人盗窃得的电脑。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吉祥的身份情况。3、搜查笔录、扣押及归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唐天虹持有的惠普电脑主机箱1台、显示器2台;扣押何某任持有的联想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各1台;扣押廖某花持有的惠普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各1台;扣押覃某琼持有的惠普电脑主机1台;扣押卢某宜持有的联想电脑主机1台;扣押阮某仪持有的联想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各1台;扣押阮某持有的联想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各1台;扣押李择持有的联想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各1台;扣押韦某持有的联想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各1台;扣押刘某达持有的联想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各1台;扣押唐某斌持有的联想电脑显示器1台。后公安机关已将以上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发还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文化广播电视站、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中心卫生院。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廖吉祥通过对不规则排列摆放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1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将没有合法手续的电脑卖给其的男子,11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莫先勇;阮某证实其与一个叫“祥总”的人购买过一台没有合法手续的电脑,其通过对不规则排列摆放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叫做“祥总”的男子,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廖吉祥;阮某仪证实其与一个叫“祥总”的人购买过一台没有合法手续的电脑,其通过对不规则排列摆放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6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叫做“祥总”的男子,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廖吉祥;卢某宜证实其与一个叫“祥”的人购买过一台没有合法手续的电脑,其通过对不规则排列摆放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叫做“祥”的男子,4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廖吉祥;李泽证实其与一个叫“祥总”的人购买过一台没有合法手续的电脑,其通过对不规则排列摆放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1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叫做“祥总”的男子,11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廖吉祥;唐某斌证实其与一个叫“祥总”的人交换过电脑显示器,其通过对不规则排列摆放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叫做“祥总”的男子,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廖吉祥;韦某证实其与一个叫“祥总”的人购买过一台没有合法手续的电脑,其通过对不规则排列摆放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叫做“祥总”的男子,9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廖吉祥;刘某达证实其与一个叫“祥总”的人购买过一台没有合法手续的电脑,其通过对不规则排列摆放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叫做“祥总”的男子,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廖吉祥。5、证人廖某虹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底或者11月初的一天,廖吉祥打其的电话说他手头有一批电脑,如果有人买就让其拿来卖。后廖吉祥便放了没有发票的三台显示器和两台电脑主机到其店里卖。后其将一套联想牌的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以1500元价格卖给了何某任(其中回收何某任旧电脑抵150元,收他1350元现金),其给了廖吉祥1100元。放在其店里的惠普电脑主机和显示器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其带公安人员到何某任家找到他买的电脑,也被公安人员扣押了。6、证人何某任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0月底或11月初的一天以1500元价格向廖某虹购买了一台没有合法票据的二手电脑,廖某虹回收其旧电脑抵150元,那台电脑收其1350元现金。其买的电脑是联想牌电脑、黑色的,现已被公安人员扣押了。7、证人廖某花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银某国曾于2012年11月7日从宜州向同村的廖吉祥购买回一台没有合法手续的电脑,主机和显示器都大约八成新、黑色的,其不知道买电脑的价格。8、证人覃某琼的证言,证实其丈夫覃某良于2012年11月初与银某国一起在宜州购买了一台没有合法手续的电脑主机,该电脑主机是黑色机箱,品牌是惠普牌。9、证人卢某宜的证言,证实其在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在“学生时代电脑超市”以1100元的价格与在那里打工的“祥”购买了一台电脑主机。那台电脑主机没有合法手续或者票据,是联想牌的、黑色的。现该台电脑主机被公安机关扣押了。10、证人阮某仪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其曾以2800元的价格向“学生时代电脑超市”的“祥总”购买一台全新的联想牌台式机电脑,电脑全体黑色,主机型号是家悦E260Z,显示器型号是L2262WA。现那台电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了。11、证人阮某的证言,证实其分别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11月初的一天以1500元的价格向“学生时代电脑超市”的“祥总”购买显示器、主机各一台。其购买的电脑是联想牌电脑,全身都是黑色的,没有合法手续和票据的,现已被公安人员扣押了。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以1500元的价格向“学生时代电脑超市”卖电脑的“祥总”购买一台没有合法手续的联想牌二手电脑,该电脑主机和显示器都是黑色的,现已被公安人员扣押了。13、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2年10月份以2000元的价格向“学生时代电脑超市”卖电脑的“祥总”购买一台没有合法手续的联想牌二手电脑,主机和显示器都是黑色的,主机型号是家悦E260Z,显示器型号是LS2251MA、序列号是6M4962133950193。14、证人刘某达的证言,证实其在2012年10月底的一天以1500元的价格向“学生时代电脑超市”卖电脑的“祥总”购买了一台没有合法手续的八九成新的二手电脑,这台电脑是联想牌的,黑色的,主机型号是家悦E260Z,显示器型号是LS2251WA,现已被公安人员扣押了。15、证人唐某斌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其在“学生时代电脑超市”与“祥总”互换了一台显示器,其换得的显示器其不知道是什么品牌,颜色是黑色的,没有合法手续,现该显示器被公安机关人员扣押了。16、证人莫先勇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其跟兰彩情讲,二人往龙岸方向去,看哪里好下手偷东西。然后兰彩情便开租来的银白色的那辆小轿车搭其往龙岸镇,后其在龙岸街的广场旁边发现一个单位有电脑,便让兰彩情开车到那个广场附近停车等候接应。后其戴着手套、小刀及一根铁棍到那个单位门口,用铁棍撬开那个单位大门上的一把大锁,将单位内十台电脑显示器及主机盗走,后驱车逃离。休息几个小时后,其和兰彩情将所盗得的五台或者六台电脑拿到宜州市三合砖厂附近的空地卖给一陌生男子,余下的几台电脑拿到柳州市卖给一陌生男子。转卖十台电脑共获赃款8000元,其分到5000元,被告人兰彩情分得3000元。2012年11月1日左右的晚上,其和兰彩情又一起开车从冲脉到罗城,后慢慢开车去乔善街,这次去乔善街也是打算盗窃东西,其二人的目标还是乔善卫生院,因为之前偷电脑时,发现隔壁房间内还摆有几台电脑在桌上。二人到达乔善街时大约是次日凌晨两、三点钟左右,还是跟之前一样,其一个人走路进到乔善卫生院内,走到一个房间窗子边,就用启子扭开防盗网的螺丝,然后爬进房间内,将摆放在桌面上的一些电脑显示器及主机搬出来,然后又喊兰彩情开车来将偷得的电脑装上车,并将这些电脑拉到冲脉乡街上兰彩情家中,后来数了一下,这一次偷得的电脑显示器五台,主机五台,算是五台电脑。当日中午时分,其就用车子将那五台旧电脑拉去宜州市卖给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每台一千元,五台共五千元。17、证人兰彩情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2日晚上,莫先勇讲去龙岸镇去偷东西,然后其和莫先勇就开车从罗城县出发。到达龙岸的时候是当晚23时许,莫先勇下车去转。得有2个多小时后,莫先勇就来到车边叫其开车去龙岸广场附近。在龙岸广场附近的一处树丛旁,其转好车和倒好车后,莫先勇就从树丛中拿出十台电脑装上车。后二人先开车回到冲脉,接着其和莫先勇又开车到宜州三合砖厂,在砖厂附近,二人将这十台电脑卖给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具体得多少钱其不清楚。2012年11月1日晚上,莫先勇就叫其继续去到乔善卫生院去,莫先勇说前面偷电脑的地方还有电脑在那里,二人继续去偷。其就和莫先勇开车去到乔善,到乔善时已是2012年11月2日凌晨了。在乔善街上其停好车后,由莫先勇下车去乔善卫生院偷电脑。得个把小时后,莫先勇就叫其开车去到乔善卫生院拉电脑。到天亮后,二人就开车到宜州的三合砖厂附近,以1000元一台的价格将电脑卖给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卖得电脑后,其从莫先勇手上分得2500元。18、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实其系龙岸镇文化站的站长。2012年10月3日早上8时许,其到文化站微机室打扫卫生,发现微机室大门虚掩,在进去查看之后,发现微机室内桌上的10台电脑主机及配套的显示器都不见了,连接电脑的线都被剪断了,只剩下电脑键盘和鼠标留在桌上。经检查,其发现被盗的10台电脑中有9台电脑是联想牌的,另外1台是长城牌的。19、被害人韦某乐的陈述,证实其系乔善乡卫生院的工作人员。2012年11月2日早上,其来到乔善卫生院上班,在打开公共卫生科的大门后,发现大厅的电脑主机不见了,其他三个房间的防盗网被撬开了,房间里的电脑也被盗了,一共被盗了十台电脑,其中5台长城牌一体机新电脑是没有使用过的,还有四台惠普电脑和一台联想电脑。20、被告人廖吉祥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分别于2012年10月份国庆期间的一天、2012年11月初的一天在宜州市刘三姐乡三合村砖厂附近一带路边同两名陌生男子购买了十台旧电脑,每次购买五台,这些电脑都没有合法手续。第一次其购买这五台电脑无任何合法手续,每台13**元,其买五台电脑共6500元,当时直接付给6500元现金。五台电脑都是原装电脑,主机和显示器都是联想牌,显示器都是19英寸的,都是没有盒子包装,主机和显示器都是没有带电线的,一些电线插孔有被剪断的电线头,新旧程度是八成新。第二次每台电脑1000元,其购买这五台电脑共5000元,当时其身上只有4000元现金,其直接付给4000元现金,还有1000元他们就开车到宜州城北公路一带等其,其到银行取钱出来给他们,总共给他们5000元。五台电脑都是原装电脑,有三台主机和显示器都是惠普牌,另外两台的主机和显示器都是联想牌,五台显示器都是19英寸的,其中四台比较新,一台比较旧的是联想牌的。有一台惠普牌电脑其转卖给其屯的银某国,卖价是1200元;有一台惠普牌电脑主机卖给银某国的一个朋友,卖价是900元;有一台惠普牌电脑主机和两台显示器让廖某虹帮卖,还没有得钱;有一台“联想”牌电脑也是让廖某虹帮卖得1100元;有一台“联想”牌电脑卖给手机号为1507808****的男子;有一台“联想”牌电脑卖给姓李的男子得1500元;有一台“联想”牌电脑卖给阮姓的男子;有一台“联想”牌电脑卖给手机号为1329788****的男子;有一台“联想”牌电脑卖给姓李的男子(手机号1507858****);有一台“联想”牌电脑卖给叫“茂”的男子(手机号1557877****)。2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罗价认鉴(2013)第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廖吉祥掩饰犯罪所得的8套电脑及1台电脑显示器经鉴定总价格为人民币25965元,另外1套电脑及1台电脑主机因无具体型号或是无具体硬件配置暂不鉴定价格。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吉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赃物,收购、销售赃物价值人民币25965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吉祥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吉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被告人廖吉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吉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廖吉祥贩卖电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韦 丹人民陪审员 潘刚华人民陪审员 银星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覃永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