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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XXXXXX支行与被执行人铁岭市XXX农场农资公司、铁岭市XXX农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XXXX支行,铁岭市XXXX农场农资公司,铁岭市XXX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3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XX支行。负责人XXX,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铁岭市XXXX农场农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铁岭市XXX农场。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场场长。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XX支行与被执行人铁岭市XXX农场农资公司、铁岭市XXX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四日作出的(2013)昌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铁岭市XXX农场农资公司、铁岭市XXX农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铁岭市XXX农场农资公司、铁岭市XXX农场在2013年4月2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岭市XXX农场农资公司、铁岭市XXX农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铁岭市XXX农场农资公司名下的,座落于XXX镇内南街三组门市房7间,面积为141平方米。该财产被执行人可使用管理。未经法院允许不准私自买卖、抵押、抵债、租赁和私自处分,同时不准办理房屋买卖等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如需变卖、租赁本院查封的上述房屋财产,须经本院同意方可,但必须将变卖、租赁法院查封的上述房屋价款交到法院,如被执行人和管理使用人等擅自变卖、租赁、处分法院查封的上述房屋财产或他人购买上述法院查封的房屋财产,本院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