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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元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于淑萍与于国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萍,于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元执字第131号申请人于淑萍。被执行人于国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元氏县人民法院(2011)元民一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5月12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于国义妻子张六在银行的存款14319元及其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