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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二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讯与季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讯,季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330号原告:陈讯,农民。被告:季磊。被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菜市街。法定代表人:马家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讯诉被告季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讯以被告季磊在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中欠其材料款未付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季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9300元。本院认为:陈讯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陈讯提供的被告季磊的地址不详,本院已限期其在7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或缴纳公告费公告送达,但其在期限内既未提供补充材料,也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陈讯的起诉。原告季磊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明